辩伪(十七)纪念
辩伪(二十)上海
辩伪(十九)中国
辩伪(十八)93中
辩伪(十六)中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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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 引用第34楼窦不齐于2013-05-21 21:52发表的 : 我个人不支持对强哥处分,“法无禁止就是允许”在拍卖前没有规定不准低于拍卖目前价格转让,那么卖家低价转让是买卖自由,可能有人后来会觉得取消对强哥的禁言有主观因素,在我看来是正确的纠正;我欣赏海角的暂停转让板块的做法,这样你既能最大限度保障送拍藏友的权益,同时对卖家的转让自由影响很小,毕竟拍卖结束你是可以随时随心的卖的,毕竟48小时结拍对送拍的章友已经有不利因素,好的尝试需要大家呵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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